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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十大亮点,与你密切相关!


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以下简称法典草案)正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标志着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迈出关键一步。

这是继民法典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这部承载着护航新时代美丽中国建设历史使命的鸿篇巨制,将现行有效的30多部生态环境法律、100余件行政法规、1000多件地方性法规,以及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法治实践成果,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形成了今天看到的法典草案。

法典草案共5编(总则编、污染防治编、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法律责任和附则编)、1188条。

法典草案是如何平衡取舍的,修改、新增了哪些内容?哪些规定与生活、工作息息相关?群众和基层工作者关心的问题是否有回应?中国环境报记者采访了多位熟悉法典编纂的专家,梳理出十大亮点,以不同视角从字里行间感知时代呼声、民心所向和中国特色。

亮点一:以人民为中心,着力解决老百姓“家门口”的生态环境问题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是强化人民利益保护、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契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院环境法教研室主任曹炜表示。

记者注意到,总则编开篇第一条就明确,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是立法目的之一。相较于《环境保护法》而言,生态环境权益是新增内容。

曹炜参与编纂污染防治编,他认为,污染防治编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

油烟、恶臭、噪声是近年来老百姓投诉较为集中的问题。这些问题难以根治,症结主要在于“达标扰民”。一方面,城市发展过程中存在历史遗留问题,例如受曾经的城市规划影响,污染源与居民区相距过近,或是各功能区缺乏足够的缓冲空间;另一方面,工程项目在规划、设计、审批阶段,没有把可能带来的噪声影响作为重要因素考量,等到建成后再去弥补发现难度很大。

法典草案在这方面凸显了源头预防的思路。

针对油烟排放扰民问题,新增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规划对餐饮服务业布局和设置的引导,在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环节提示选址禁止性要求,将着力点提前到设立选址阶段,避免后续因为距离过近引起纠纷。

针对恶臭扰民问题,新增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有关规划,应当合理安排土地用途和建设布局,防止、减少恶臭污染。从规划层面预防和减少恶臭问题。

针对施工噪声扰民问题,新增规定因建筑施工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提高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要求。

亮点二:体现中国特色,绿色低碳发展单独成编

绿色低碳发展单独成编在法典编纂过程中备受各界关注。“这是回应中国‘双碳’目标、高质量发展等重大战略决策提出的法治需求。”华侨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刘超表示。

绿色低碳发展编在现行《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等基础上,结合现实需要,聚焦与生态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绿色低碳发展重要环节、重要领域,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发展相关法律制度。

记者注意到,第四章“应对气候变化”规定了碳达峰碳中和、减缓气候变化、适应气候变化的具体举措,还对开展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国际合作等作出规定。这体现出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国际承诺。

亮点三:关注新领域,新增化学物质、电磁辐射和光污染防治条款

污染防治编第九分编,新增化学物质、电磁辐射和光污染防治,这也是法典草案备受关注的内容。

作为化学品生产和使用大国,我国潜在的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隐患较大,新污染物治理日益紧迫。《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要求,我国将持续推进新污染物治理行动,到2035年新污染物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法典草案针对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作出详细规定,无疑为这一目标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保障。

针对电磁辐射污染以及光污染等新型污染,法典草案也进行了相应的规范设计。

“这些规定的实用性很强。”曹炜告诉记者,例如法典草案规定,国家对电磁辐射设施实行分类管理,根据电磁辐射排放水平及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将电磁辐射设施分为三类。“这可以消解公众对于一些设施的误解和恐慌。”

光污染是近年来公众开始关注的问题,一些地方已经开始探索防治措施。记者发现,法典草案的规定较为全面细致,对广告屏、广告牌、灯箱、媒体立面墙、道路、体育场、施工场地使用照明设施,以及建筑物、构筑物外表面采用玻璃幕墙等建筑材料都进行了相应规定。

亮点四:回应基层诉求,赋予县级分局独立执法权

法典草案中一个值得关注的亮点是,在总则编第二章监督管理部分明确,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现场检查、查封、扣押、代履行和行政处罚。

一直以来,县级生态环境分局是否应该拥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备受争议。实行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后,原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调整为市级生态环境局的派出分局,不具备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王彬告诉记者,很多地方还是希望通过立法赋予县级生态环境分局独立执法权,一些地方已经通过地方立法赋予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独立行政处罚权。

“区县级执法队伍独立行使行政处罚权,有利于提高执法效率,压实地方监管执法责任。”王彬说。

亮点五: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首次将发动机、铁路机车纳入监管范围

“污染防治立法长期以来较为关注固定源污染防治,而机动车船等移动排放源因排放分散且数量巨大,难以保证监管效果。此外,近年来,为了牟取经济利益,车辆所有人、使用人篡改、破坏机动车排放控制系统以及排放检验信息造假的情况多发。”曹炜告诉记者,法典草案强化了对机动车船的污染防治。

法典草案首次将发动机、铁路机车纳入监管范围,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铁路机车、发动机。

加强对重型汽车的监督管理,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和重型汽车使用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和排放控制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抽测。

对排放控制系统进行明确界定,禁止破坏、拆除、屏蔽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铁路机车排放控制系统。

亮点六:填补立法空白,对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统一罚则

法律责任编是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重点。“必须要考虑生态环境领域执法司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同时回应生态环境执法的现实需求。”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高级工程师杨雾晨表示。

记者发现,近两年关注度较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管理也出现在法典草案中。

杨雾晨告诉记者,当前,国家法律层面并未授权生态环境部门对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的行政处罚权,生态环境部门发现环境监测机构存在造假情形的,只能依法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立案,造成“看得见罚不着”的窘境。

本次法典编纂过程中,充分吸收地方立法经验,将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的机构统一纳入第三方服务机构,并统一设置针对第三方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的罚则,为打击环境监测造假等“顽疾”提供更有力支持,让生态环境领域依法行政更有底气。

亮点七:化解冲突条款,统一罚款标准

“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的一个基本考虑,就是统筹处理单项立法中不一致的规定,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杨雾晨说。

现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部分法律责任规定存在冲突,执法实践中存在困惑。杨雾晨给记者举了一个例子,如拒绝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规定是5万元—20万元;《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以及《噪声污染防治法》中规定是2万元—20万元。对相关责任人员是否实施“双罚制”也不一致,予以“双罚”的,罚款额度又不一致。

对此,法典草案法律责任编在共性规定中,将拒绝检查的法律责任统一为5万元—20万元罚款,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0.5万元—2万元的“双罚制”。

亮点八:提高法律适用,调整个人违法从事危废经营活动罚款

现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但由于最低100万元的处罚额度和“双罚制”规定等原因,导致个人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是否适用此条法律规定存在较大争议。“现实中如果个人无证收集危废,若处罚不当,极易引发类似‘天价芹菜案’的舆论风波。”杨雾晨说。

法典草案积极回应生态环境执法的现实需求,区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个人等违法主体,调整个人违法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废经营活动的罚款,增强法律适用,提高执法效能。

亮点九: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建筑垃圾、新三样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建筑垃圾如何处置?动力电池、光伏组件以及风机叶片等新能源产品大量集中退役后怎么办?法典草案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均有回应。

新增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工程施工单位的建筑垃圾污染防治责任。

新增规定废旧风电机组叶片、光伏组件、动力电池等产品的拆解、处置应当加强污染防治,按照规定开展精细化、无害化拆解、处置。

亮点十:积极应对风险挑战,增设“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专章

法典草案总则编第七章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作了具体规定。

“我国应急管理体制基本形成,但是环境应急法治建设距离实际需求还有较大差距。”王彬认为,一方面,我国突发环境事件多发频发的高风险态势没有根本改变。另一方面,环境应急法治建设还不完善,一是环境应急缺乏统一系统性规范;二是有关环境应急的部门规章效力低,缺乏权威性,且大多较为陈旧,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三是相关部门关于环境应急的职责规定不清,有关法律规定之间缺乏有效衔接。

对此,法典草案设立专章,总结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制度和经验,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作了系统规定,为积极有效应对各种风险挑战,及时妥善科学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提供了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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